1.1 有關股東提名人選參選本公司董事的規定載列於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內之細則第88條。
1.2 細則第88條的原文節錄如下: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被提名人士)簽署通告,其內表明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另外,由被提名人士簽署通告,表明願意參選。該等通告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惟該等通告的最短通告期限為至少七(7)日,倘該等通告是於寄發指定進行該推選的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則呈交該等通告的期間由寄發指定進行該推選的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止。
1.3 於1.2分段的詞彚具有以下涵義:
詞彚 | 定義 | |
「董事會」或「董事」 | 指 | 本公司的董事會或出席本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 |
「總辦事處」 | 指 | 董事可能不時決定為本公司的主要辦事處的該本公司辦事處 |
「股東」 | 指 | 不時正式登記的本公司股本的股份持有人 |
「通告」 | 指 | 書面通告,除特別註明及於本公司章程細則進一步定義外 |
「註冊辦事處」 | 指 |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由董事會將不時決定以存置就該類別股本的成員支冊及作為送交以登記及將予登記該類別股本的轉讓或其他所有權文件的地點(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的地點) |
2.1 倘本公司於刊發股東大會的通告前接獲本公司股東(「股東」)的通告提名一名人士於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本公司將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披露該名根據《上市規則》第13.74條獲提名參選董事的人士的詳情。
2.2 倘本公司於刊發股東會議通告後接獲股東通知提名一名人士於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根據《上市規則》第13.70條及13.74條,本公司將:
○ 於接獲該通告後刊發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
○ 於公告或補充通函內包括《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的該名被提名參選董事人士的資料;及
○ 評估是否需要將選舉董事的大會押後,讓股東有至少十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考慮公告或補充通函內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3.1 若股東要求提名一名人士(「候選人」)於股東大會(無論為任何股東大會或指定進行該推選的股東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他/她須將一份書面通告(「提名通告」)送交本公司的總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銅鑼灣興發街88號7樓全層(致:公司秘書)或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致:李錦鴻先生)。
3.2 該提名通告必須:(i) 包括候選人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的個人資料;及 (ii) 由有關股東簽署,以及候選人簽署以表明願意參選和同意刊發候選人的個人資料。
3.3 倘提名通告於寄發指定進行該推選的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則呈交該等通告的期間由寄發股東大會的通告翌日起計至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止。於任何情況下,任何提名通告的最短期限為至少七天。
3.4 為使股東有充足時間以收取及考慮有關選舉候選人為本公司董事的建議,本公司促請股東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呈交其提名通告。
註: 如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