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关股东提名人选参选本公司董事的规定载列于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内之细则第88条。
1.2 细则第88条的原文节录如下:
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被提名人士)签署通告,其内表明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另外,由被提名人士签署通告,表明愿意参选。该等通告须呈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惟该等通告的最短通告期限为至少七(7)日,倘该等通告是于寄发指定进行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后才呈交,则呈交该等通告的期间由寄发指定进行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计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止。
1.3 于1.2分段的词彚具有以下涵义:
词彚 | 定义 | |
「董事会」或「董事」 | 指 | 本公司的董事会或出席本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 |
「总办事处」 | 指 | 董事可能不时决定为本公司的主要办事处的该本公司办事处 |
「股东」 | 指 | 不时正式登记的本公司股本的股份持有人 |
「通告」 | 指 | 书面通告,除特别注明及于本公司章程细则进一步定义外 |
「注册办事处」 | 指 | 就任何类别股本而言,由董事会将不时决定以存置就该类别股本的成员支册及作为送交以登记及将予登记该类别股本的转让或其它所有权文件的地点(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的地点) |
2.1 倘本公司于刊发股东大会的通告前接获本公司股东(「股东」)的通告提名一名人士于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披露该名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获提名参选董事的人士的详情。
2.2 倘本公司于刊发股东会议通告后接获股东通知提名一名人士于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本公司将:
○ 于接获该通告后刊发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 于公告或补充通函内包括《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该名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的资料;及
○ 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大会押后,让股东有至少十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内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3.1 若股东要求提名一名人士(「候选人」)于股东大会(无论为任何股东大会或指定进行该推选的股东大会)上参选本公司董事,他/她须将一份书面通告(「提名通告」)送交本公司的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兴发街88号7楼全层(致:公司秘书)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致:李锦鸿先生)。
3.2 该提名通告必须:(i) 包括候选人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个人资料;及 (ii) 由有关股东签署,以及候选人签署以表明愿意参选和同意刊发候选人的个人资料。
3.3 倘提名通告于寄发指定进行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后才呈交,则呈交该等通告的期间由寄发股东大会的通告翌日起计至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止。于任何情况下,任何提名通告的最短期限为至少七天。
3.4 为使股东有充足时间以收取及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本公司董事的建议,本公司促请股东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呈交其提名通告。
注: 如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