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会」)已于2012年2月28日决议成立一董事会委员会名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1. 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从董事中委任,及须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
2. 委员会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员会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 委员会会议须由其主席或应董事会的要求召开。
6. 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7.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本职权范围內的任何事项作出检讨、评估及提出建议。
8.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必须在董事会许可范围之內。
9.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责任及职能。
10.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经考虑本公司面对的挑战和机遇及所需的技能及专业知识,且充分配合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d)检讨本公司提名政策,并就任何建议修订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e)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f)在适当情況下检讨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及成效,及董事会為实施该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在本公司年度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适当披露;及
(g)遵守不时由董事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规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巿规则或适用法律所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管。
11. 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汇报其決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