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已於2012年2月28日決議成立一董事會委員會名為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1. 委員會應由董事會從董事中委任,及須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2. 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委員會主席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4. 委員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5. 委員會會議須由其主席或應董事會的要求召開。
6. 法定人數為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7.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就本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作出檢討、評估及提出建議。
8.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履行其職責,費用由本公司承擔。相關費用必須在董事會許可範圍之內。
9. 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責任及職能。
10. 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a)至少每年一次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企業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b)經考慮本公司面對的挑戰和機遇及所需的技能及專業知識,且充份配合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c)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d)檢討本公司提名政策,並就任何建議修訂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e)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f)在適當情況下檢討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的執行及成效,及董事會為實施該政策而制定的可計量目標和達標進度;以及在本公司年度企業管治報告中作出適當披露;及
(g)遵守不時由董事會或本公司組織章程規定,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巿規則或適用法律所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管。
11. 委員會要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例如因監管規定而限制披露)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