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或「董事會」)已於2007年6月12日成立一董事會委員會名為薪酬委員會(「委員會」)。
1. 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當中大部分須由董事會從獨立非執行董事中選任。
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從獨立非執行董事中委任。
3. 委員會須至少每年開會一次。
4. 委員會會議須由委員會主席或應董事會的要求而召開。
5. 法定人數為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6.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一代名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7.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進行檢討,評估及提出建議。
8.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如有需要,以合理費用並由本公司支付)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履行其責任。
9. 本公司應提供充足資源讓委員會能恰當履行其職責及職能。
10. 委員會的特定職責及功能如下:
A.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B. 獲董事會轉授責任,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此應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
C.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D.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
E.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F.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G.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H.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其本身的薪酬;
I. 審閱及╱或批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所述有關股份計劃的事宜;
J. 符合不時由董事會或本公司組織章程規定,或適用規則及規定所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定;及
K. 委員會應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主席及/或行政總裁。如有需要,委員會應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11. 委員會要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出匯報(例如因監管規定而限制披露)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