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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组织

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已于2007年6月12日成立一董事会委员会名为审核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1. 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当中至少一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具备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2. 当中大部分委员会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全体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

 

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从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

会议次数及程序

4.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开会两次。

 

5. 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主席或应董事会的要求而召开。

 

6. 法定人数须为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7. 在通常情况下,本公司首席财务官及任何负有相关功能惟不同职称的高级人员与外聘核数师一名代表须出席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其他成员可能获邀出席个别的会议,以解答委员会的特定论点或疑虑。若存在内部审核功能,内部审核的主管须通常性地出席会议。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聘核数师开会一次。

 

8.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一代名人须担任委员会秘书。

权力

9.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并获授权向任何员工索取其所需的任何资料及全体员工均获指示就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合作。

 

10.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如有需要,可委聘具备相关经验及专长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以协助委员会,费用由本公司支付,使有关专业顾问可出席其会议。

 

11. 委员会将获提供所需要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职责及职能

12.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并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C. 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并在涉及超过一名核数师的情况下确保工作协调;

 

D.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及提出建议;

 

E.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于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a)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F. 就上述「E」项而言:

 

(a)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与本公司核数师至少每年开会两次;及

 

(b) 委员会须考虑于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G.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H. 检讨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I. 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J.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

 

K.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L.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M. 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N. 讨论于中期及年度审核产生的问题及保留意见,及任何核数师就要求(如需要可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讨论的事宜;

 

O.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P.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及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Q. 于董事会批注前检讨本公司于内部监控系统的声明(在年报内附载);

 

R. 就《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内相关守则条文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S.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汇报程序

13. 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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